晋中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涉未成年人广告发布合规提示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于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国广告协会发布的《未成年人广告自律指引》,对涉未成年人广告发布作如下合规提示:
一、广告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广告不得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残自杀、奢靡享乐、性别歧视、校园霸凌、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良导向内容。
三、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利用未成年人易信的特点进行欺骗或误导。
四、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未经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擅自在广告中使用未成年人的名义或者形象。
五、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六、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互联网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不得含有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七、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八、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九、近视防控商品广告不得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表述,误导儿童青少年和家长近视可以被治愈。
十、儿童化妆品广告应正确使用“小金盾”标志,“小金盾”是儿童化妆品辨识标志,并非质量认证标志,不得以此宣传商品质量得到认证;不得使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图案,避免出现儿童化妆品与食品相混淆的内容。
十一、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十二、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场所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相关教材、教辅材料等进行广告发布。
十三、面向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学生的校外培训广告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相关政策规定。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晋中市民营企业协会在此呼吁全市广告活动主体,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共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积极引导未成年人合理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营造安全、健康、良好的广告市场环境。
晋中市民营企业协会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