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优先机制的通知
市知产函〔2024〕9号
晋中市知识产权局
关于推行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优先机制的通知
各县(区、市)知识产权局,市综合行政执法队: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71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推行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优先机制,及时高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推行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优先机制,针对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除外)的以下三种情形,适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优先机制,分别给予不予立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处理:
1.不予立案的情形: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除外),立案前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在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情况下,认定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适用相关规定,可以不予立案。
2.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除外),立案后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视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适用相关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除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第三人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损害等危害后果的,适用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各单位要务实高效推进复制推广工作,积极推广实施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优先机制,不断总结和提炼在保护知识产权、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作出积极努力。
特此通知。
晋中市知识产权局
2024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