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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次区市场局关于1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0-23 阅读: 次 【字体: 】

榆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期)

 

近期,在抽检监测(食品抽检司专项) 2024年农村地区食品安全专项,涉及我区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晋中市榆次区姐弟砂锅土豆粉店销售的土豆粉条(餐饮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晋中市榆次区姐弟砂锅土豆粉店销售的土豆粉条(餐饮食品),生产日期为2024-05-09,经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检验机构)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晋中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队依法对晋中市榆次区姐弟砂锅土豆粉店(经营企业名称)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土豆粉条(餐饮食品)共购进37.5公斤,货值1800元;销售2.5公斤,下架35公斤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晋中市榆次区姐弟砂锅土豆粉店在购进该批次土豆粉条(餐饮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1、下架该批次不合格产品,2、严格查验供货商资质,不使用资质不全、产品来源不明的货物)。

榆次区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7月17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8月16提交整改报告。

3.依法处罚情况

晋中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队于2024年7月1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晋中市榆次区姐弟砂锅土豆粉店采购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免予处罚。(原因如下)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榆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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